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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生态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一体化项目

矿产生态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一体化项目

新型节能环保窑装置及技术开发成果在石灰行业中的应用,其生产与排放须达到相关标准。

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
新建或改(扩)建石灰行业项目须取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标准要求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和环境应急预案专家组评审。

企业应有健全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石灰行业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鼓励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石灰煅烧工序应配套建设脱硫和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生产废气净化处理后排放须符合国家、省(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

建成投产的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规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防治,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鼓励石灰行业企业按《石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T/CLA00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职业病防护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逐项通过相应专家组评审。
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联系: 青阳非金属矿研究院 qyimc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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