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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项目

装备与工艺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满足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程度高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生产自动化控制水平。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优先采用生产效率高、利于降低能耗、实现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生产操作安全可靠的连续式石灰煅烧生产工艺,并须配套建设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和粉尘治理装置,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防止废气和粉尘无组织排放。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排空。
3、鼓励新型节能环保窑装置及技术开发成果在石灰行业中的应用,其生产与排放须达到相关标准。

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1、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2、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对于配套设置石灰石破碎系统的生产线,采用机械竖窑(钢壳竖窑)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145kgce/t,采用回转窑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150kgce/t,针对粉粒状原料采用悬浮窑(或沸腾窑等其它窑型)煅烧装置的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须低于140kgce/t;不设置石灰石破碎系统的生产线,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相应扣减10kgce/t核定。
4、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单列考核煅烧系统(不含燃料准备工序)的单位产品电耗时,机械竖窑(钢壳竖窑)煅烧系统须低于45kw·h/t,回转窑煅烧系统须低于40kw·h/t,悬浮窑(或沸腾窑等其它窑型)煅烧系统须低于45kw·h/t。
5、属于上述窑型而不符合对应能耗指标要求的现有企业,给予整改,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6、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次废产品应收集综合利用,严禁工业固废外排,鼓励通过技术研发、工艺优化改进来实现就地消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能;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100%;鼓励企业针对工艺过程中有价值的余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以循环利用;鼓励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CO2,结合石灰衍生产品技术需求创新研究,在线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为提高环境效益作出贡献。
7、充分利用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尾矿、道路(涵洞)建设工程固废、冶炼及其它行业产生的工业废渣等研究开发生产满足相关质量要求的石灰产品,拓展原材料资源来源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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